3)第174章 新的犯罪事实,二审:加刑!_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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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了三起具有明确证据的判决案件,实际上苏白了解到的案件至少在八起左右。

  是另外几起,并不具备着明确的证据而已。

  八起!

  一次庭审不公的判决,对于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就是对公信力的缺失。

  八起又造成了多少人面对这种情况?

  更何况钱伟所做的远不止这八起。

  根据苏白推算,钱伟担任审判长期间,主持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不下于数百起。

  这数百起判决的案件中,又有多少判决是钱伟根据自己的主观性来的?

  这些钱伟根据自己主观性来进行判决的案件,又会让多少人对于南都基层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产生不好的影响?

  最终造成的结果是什么?

  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钱伟仅凭一己之力,否定了很多为法律努力公平建设的工作者的努力。

  对于这种破坏法律公平性的相关人员。

  这种人就应该被重判!

  至于钱伟想要减免刑期达成无罪或者是缓刑?

  做梦!

  合议庭成员在了解完相关的证据并确实以后,将证据交由了钱伟。

  钱伟在看到这三个有力的证据后,整个人的脸刷的一下垮了下来。

  刘军更是眉头紧皱。

  二审的诉讼,肯定是败诉了。

  现在他能够做的就是让钱伟判的更少一点。

  所以他的陈述方面是从上述不加刑来论述的。

  而针对这一点,关同也进行了锐利的反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第237条,上述不加刑的原则及限制。”

  “二审法庭审理被告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除非有新的证据条件,若有新的犯罪事实依据,可以进行加刑。”

  针对这一点的条例。

  最主要的关键是,这些证据是否证明了钱伟形成了新的犯罪事实。

  答案是肯定的。

  不过针对这一点,刘军和关同又发表了,各自不一样的意见.…

  只是.…

  无论是从证据上面来说,还是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上面来说。

  钱伟很明显形成了新的犯罪事实。

  法院对此的判定也是,根据这三个新的证据,钱伟形成了新的犯罪事实。

  判定结束.…

  关于钱伟的二审结果也算是落下了帷幕。

  刘军最后进行的法庭陈述,在绝对的证据和事实依据面前,显得格外的苍白无力。

  全体起立,审判长开始宣判庭审结果。

  宣判!

  “经合议庭研究决定,钱伟具有新的犯罪事实依据,数罪并罚,判决钱伟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在法槌沉闷的声音环绕整个庭审的时候,钱伟的整个脸都显得格外的苍白。

  二审的结果和他预想的完全不一样。

  检方提交了新的事实证据,他不仅没有减刑,或者是判为缓刑,甚至还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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