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242章 质问审判长!凭什么驱离我?!_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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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审判长在庭审上的干预权。

  审判长在庭审上具有干预庭审进度和发言,以及其他权利。

  但是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原告方当事人,还是被告方当事人的委托律师,都具有对当事人辩护的权利。

  说白了就是辩护权与干预权的对抗。

  在这种对抗过程中.…从事实进行出发,看谁的出发点更具有法理。

  马桥:“.…”

  他进行警告一次,对方还较上真了?

  马桥心里面不由得有些生气,开口道:

  “审判成员对于庭审具有干预的权利,被告方委托律师的发言,已经严重了庭审的进度。”

  “所以请被告方委托律师,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时候,不允许进行发言….这一点被告方委托律师不清楚吗?”

  苏白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有话要说。”

  “在刚才我陈述的过程中,是行使辩护权,对于我方当事人的正当法律权益进行辩诉,争取我方的法律权益。”

  “通过辩护权来解释,我刚才的陈述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

  “我不理解为什么合议庭要针对庭审进度和庭审秩序来责令我不许发言.…”

  “为什么不允许我发言?”

  “….从法律的权益上面来讲,我在行驶辩护权的过程中并没有影响到庭审的秩序。”

  “基于这一点,合议庭是从哪里可以责令我不允许我进行辩护的?”

  “我并不认可合议庭对我的处罚。”

  “我申请合议庭撤销对我的警告。”

  既然在本次诉讼中法院方面这么具有偏向性。

  那么干脆直接点,他也不怕在庭审场上直接指证庭审的问题。

  辩护权是当事人和委托人应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法律方面给予了法庭审判长的干预权,干预权是干预权,但是干预权也不能瞎干预。

  你审判长作为审判人员,可以对我干扰庭审进行警告,可是我正当的行使我的辩护权有什么错?

  没有错!

  如果你认为我严重干扰了庭审进度或者其他事项,把我轰出法院,那么你就拿出有力的证据!

  这有力的证据不可以建立在我辩护过程当中,以没有让辩护人进行发言为依据,把辩护人轰出去。

  因为这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委托人的辩护权。

  这才是苏白直接硬扛审判长的最关键的一点!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

  合议庭上的马桥一言不发,大约过了将近一分钟的时间。

  马桥的目光从诉讼材料上移开,看向了被告方席位。

  “被告方委托律师,刚才对于审判人员针对被告方当事人的询问进行了打断,被告方委托律师知道刚才我询问被告方当事人的目的吗?”

  “基于这一点,我完全有理由行使干预权!”

  “警告不予撤销!”

  “请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保持沉默,不得再继续与本案无关的话题继续陈述,在这里进行提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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